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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38號
原 告 葉振賢
被 告 嘉湧熱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金富
當事人間返還代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12月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嘉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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