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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37號
原 告 劉南洋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律師
被 告 劉南光
訴訟代理人 劉欣恆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12月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嘉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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