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訴,1246,201411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46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俊銘
陳寶粟
被 告 禮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鑫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本件辯論終結後,有再開辯論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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