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訴,1326,2015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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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26號
上 訴 人 吳林淑珍
顏林淑卿
洪林淑滿
朱林美琴
林淑娟
林圳義
兼 上六 人
訴訟代理人 林順吉
被 上訴 人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魏明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2,263元【計算式:[ 50,783元(臺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x3平方公尺=152,349] +[ 50,466元(同段0000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x29平方公尺=1,463,514]+[ 28,400元(同段00000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x21平方公尺=596,400] =2,212,2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4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廖慧如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育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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