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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04號
上 訴 人 林敏霖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明海、許峰銘、王燕清間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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