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訴,1819,201411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19號
原 告 李怡岑
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律師
被 告 王陳玉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洪永叡律師
複代理人 陳慧芬律師
被 告 王鎰昇
上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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