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訴,2015,201411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15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趙璧成律師
被 告 張敏娥
鄭哲文
訴訟代理人 徐明珠律師
施驊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4年1月8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