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訴,2121,20141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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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21號
上 訴 人 廖諦爵
被上訴人 羅曉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0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所規定,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595 元,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2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3 年10月2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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