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訴,2131,201610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31號
原 告 華利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惠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楓茹律師
徐文宗律師
林美津
被 告 正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詩雨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
複 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白庠川
白正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 年10月31日上午11時3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