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訴,2238,201508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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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38號
上 訴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祖金間,因103 年度訴字第223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16,46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4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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