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訴,2253,201705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53號
原 告 陳澤民
訴訟代理人 陳芝荃律師
被 告 連玉蓉即桂冠行
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
複代理人 趙常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 月13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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