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訴,234,201508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4號
原 告 陳阿葉
吳李玉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 代理人 徐子婷
陳博芮
被 告 吳貫世
訴訟代理人 賴宜孜律師
被 告 吳國男
吳寶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桑銘忠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隆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15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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