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訴,2461,2015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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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61號
原 告 賴衡峯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複 代理人 簡敬軒律師
被 告 林文彬
訴訟代理人 林水永
被 告 林萬居
林國楨
魏梅沁
林志金
宋貴美
林泳佳
林奇
林立
林榮璽
林榮銘
林榮鐳
林素真
林素卿
陳林粧
林萬
訴訟代理人 林柏文
被 告 洪淑娟
洪進財
洪進吉
洪淑蘭
林粟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三項第二行關於「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拾壹萬捌仟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拾壹萬捌仟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怡菁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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