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均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琪悅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