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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2557號
原 告 王秀英
被 告 陳仕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元,及各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2萬元,及自民國102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嗣於103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52萬元,及自各該支票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訴外人鄭順福執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5張,向原告借款,合計52萬元,惟經原告提示付款,均遭退票。
爰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及利息等語。
㈡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2萬元,及各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方面:㈠被告並不認識原告,與原告並無借貸關係。
系爭5張支票確實是被告開給鄭順福,因為鄭順福要創業週轉,所以向被告借票。
被告是純粹幫忙,沒有收受任何對價,本件係鄭順福沒有依約定將票款存入帳戶才跳票等語。
㈡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並據證人鄭順福於本院103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證述在卷,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支票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支票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證券上之權利義務悉依證券上所載文句而決定其效力,從而支票上權利,依支票文義而發生,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支票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故其原因關係不存在或無效時,執票人仍得依支票文義行使其權利(最高法院著有49年台上字第334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本件被告雖以其不認識原告,和原告無生意往來等語置辯,惟被告亦自承系爭支票係借給訴外人鄭順福使用等語,是依前開法律規定,被告既係系爭支票之發票人,自仍應依票面文義負發票人責任,擔保支票之支付。
㈢又本件原告並非直接自被告處受讓系爭支票之交付,兩造並非直接前後手關係,故被告亦不得以其與原告之前手即鄭順福間所存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即原告,兩造間縱不認識或無生意上之往來,仍無礙執票人即原告依支票行使其票據權利,被告尚不得以其與原告間欠缺原因關係為由抗辯。
是被告所辯各節,委無可採,原告請求被告負發票人責任給付票款,應有理由。
㈣再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
從而,本件原告執有以被告名義簽發之系爭5張支票,屆期提示未獲付款,其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應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52萬元,及各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附表:
┌─┬────┬─────┬────┬─────┬─────┬──────┐
│編│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付款銀行│ 支票號碼 │ 利率 │ 利息起算日 │
│號│ │(新台幣元)│ │ │ (年息) │ (提示日) │
├─┼────┼─────┼────┼─────┼─────┼──────┤
│①│102.9.15│ 100,000 │元大銀行│AF0000000 │ 6% │ 102.12.31 │
│ │ │ │沙鹿分行│ │ │ │
├─┼────┼─────┼────┼─────┼─────┼──────┤
│②│102.9.22│ 80,000 │ 同上 │AF0000000 │ 6% │ 102.12.31 │
├─┼────┼─────┼────┼─────┼─────┼──────┤
│③│102.9.29│ 60,000 │ 同上 │AF0000000 │ 6% │ 103.02.18 │
├─┼────┼─────┼────┼─────┼─────┼──────┤
│④│102.10.9│ 180,000 │ 同上 │AF0000000 │ 6% │ 102.10.09 │
├─┼────┼─────┼────┼─────┼─────┼──────┤
│⑤│102.11.2│ 100,000 │ 同上 │AF0000000 │ 6% │ 103.02.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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