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訴,2566,20141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66號
原 告 吳貴美
原 告 顏淑英
被 告 郭玲華
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12月1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嘉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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