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74號
原 告 王玉鑾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複代理人 王雲玉律師
被 告 彭一津
閔家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詹閔智律師
被 告 有限責任台中巿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王炎明
訴訟代理人 謝文正
陳有堃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及被告彭一津涉有犯偽造文書等罪嫌疑,業經訴外人賴麗如告訴在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四年度他字第四一九八號),該偵查內容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乃裁定命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四年度他字第四一九八號偵查案件之偵查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四年度他字第四一九八號偵查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6年度上議字第1705號起分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7958號、105年度偵續字第336號等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