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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57號
原 告 王光慶
訴訟代理人 詹孟輯
被 告 徐火昇
當事人間給付加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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