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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08號
上 訴 人 陳姿今
被上訴人 馮俊生(兼馮春帆之承當訴訟人)
馮吳素月
陳永鍊
陳佳福
陳財嘉
陳保全
陳家明
林素珠
陳豪年
陳霞
陳娥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1,233 元(7,100 ×4229.32 ×26/600=1,301,23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953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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