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訴,2960,2015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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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60號
上 訴 人 朔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炳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權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3年度訴字第2960號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0,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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