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訴,3022,2015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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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22號
上 訴 人 陳元生
被 上訴 人 國立中興大學
法定代理人 李德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7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73,625 元(以兩造所主張通行面積之差額:166.81-128.92=37.89 平方公尺,乘以上訴人起訴時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2,500元/平方公尺,37.89 12,500=473,625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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