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訴,3031,2014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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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31號
原 告 蘇鈺鈞
被 告 佢茂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3日以103年度補字第160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及陳報被告公司登記資料,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

該裁定業於同年10月17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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