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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82號
原 告 燊浩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鉦凱
訴訟代理人 林佳怡律師
王翼升律師
被 告 黃麗娟
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律師
潘仲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5年5月27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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