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298號
原 告 劉嘉銘
訴訟代理人 王德凱律師
被 告 林鉅祥
被 告 林正一(即林安田之承受訴訟人)
林蔡咏雪(即林安田之承受訴訟人)
林明珠(即林安田之承受訴訟人)
高林明慧(即林安田之承受訴訟人)
謝麗珠(即林明峰之承受訴訟人)
林漢宗(即林明鋒之承受訴訟人)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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