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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寶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明威間因103年度訴字第43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4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1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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