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訴,652,2014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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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世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諭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652號返還福利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41萬57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19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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