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訴,686,20141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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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86號
上 訴 人 廖聰熹
彭及訓
鍾德雄
廖述興
廖學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志強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上訴人先位係請求確認被上訴人於民國(下同)103年2月23日所召開之臺中市博愛社區大樓103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併備位請求確認被上訴人於103年2月23日所召開之臺中市博愛社區大樓103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核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涉訟,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

一、二審裁判費依序為17,335元、26,002元。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故上訴人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335元,及應補繳上訴裁判費21,5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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