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訴,689,2015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89號
原 告 陳松林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被 告 吳輝雄
吳毅楷
吳芳妮
吳礎妤
溫紹唐
溫耀瑄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趙幸永
被 告 溫耀琮
兼上六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吳春枝
被 告 郭秀花
吳靜宜
吳明熹
吳典熹
吳靜香
吳森淇
葉月耽
吳孟蒓
吳明峰
吳綉寬
吳秋霖
吳國顯
吳國興
吳進財
吳柏龍
吳秀美
吳月英
劉金珠
上十九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趙幸永
被 告 吳清海
訴訟代理人 吳宜純
被 告 吳清溪
吳滄松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美雲
被 告 吳滄瑜
訴訟代理人 楊安遠
被 告 陳馮惠真
陳佳吟
張力升
陳志明
曾雅琴
陳佳如
周芊涵
陳春琦
簡秀枝
陳春生
陳逢甲
曹秀蘭
陳素榛
黎炫秀
呂奕賢
劉燕美
陳玲珠
呂美鳳
劉承綱
兼上十九人
共同訴訟代
理人 陳秋海
被 告 施英英
吳詩涵
吳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4年10月2日下午14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