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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定吾
盧定揆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呂庭萱
兼盧定吾、
盧定揆共同
法定代理人 盧鳳昌
被 上訴人 莊鳳薇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705號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下:㈠請求清償借款部分:新台幣56萬2500元㈡撤銷贈與行為部分:新台幣186萬1440元(依國稅局核定之贈與價額為準,土地部分為138萬6240元;
房屋部分為47萬5200元,合計186萬1440元)。
二、以上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242萬3940元(5625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7,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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