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訴,879,201508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79號
上 訴 人 汎美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朱秀媛
訴訟代理人 方文献律師
呂宗壕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億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1,4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4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廖慧如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育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