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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醫字第17號
原 告 陳炎輝
許麗玉
陳禎秀
陳建嘉
陳森霖
呂美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律師
複 代理人 鄭伊純律師
被 告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三剛
被 告 張 燕
游茱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茲因原告於民國103年11月18日具狀聲請再開辯論程序,復因本院亦認本件猶有相關事實等尚待查明確認,是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12月22日下午3時許,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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