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黃重明
黃彥儒
黃正德
黃玉玲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翁惠英
複 代 理人 黃玉心
被 上 訴人 田進儀
訴訟代理人 田惠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原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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