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重訴,128,20141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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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馬上停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隆程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敬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貳仟柒佰拾貳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馬上停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敬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103年度重訴字第128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上訴之裁判費。

查坐落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面積3649.65平方公尺,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35,037,050元(計算式:3649.65㎡x37000元/㎡=135,037,050元),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5,037,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742,712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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