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重訴,166,2016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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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總太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錫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鴻廣告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1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民國103年度重訴字第166號)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666,9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4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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