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重訴,176,201508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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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76號
上 訴 人 黃尤萬良
黃進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萬16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 嘉 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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