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重訴,34,2019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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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4號
上 訴 人 謝上文
被 上訴人 林錦隆
彰美建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美滿

被 上訴人 葉錫欽

陳素貞

許耀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上訴人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671,155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158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5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8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70,856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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