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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35號
抗 告 人 蔡國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何天瀚間因103 年度重訴字第435 號損害賠
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10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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