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重訴,455,201508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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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兆佑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鄭德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德賜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45,7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25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王姿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余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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