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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原 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訴訟代理人 廖志祥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藍明浩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易璋
袁世武
魏欣怡
被 告 林李美惠
林賢三
蘇圀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瑞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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