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重訴,536,201508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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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36號
上 訴 人 翁天賜
被上訴人 楊浚揮
李春美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

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7 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所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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