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重訴,552,2015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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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52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秦西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中信國際拍賣有限公司秦西園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30日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復未依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前所述之上訴聲明;
如係就原判決對其不利部分全部不服,因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00,000元(本訴部分20,919,531元《價額部分為5,800,000元;
金額部分為15,119,531元》;
反訴部分20,680,469元),並應補繳上訴裁判費567,120元;
逾期不補正或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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