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重訴,580,20160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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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80號
原 告 蔡石秀玉
訴訟代理人 黃正淮律師
被 告 石振民(即石木盛之承受訴訟人)
石麗蓉(即石木盛之承受訴訟人)
石庭瑀(即石木盛之承受訴訟人)
石淑蓉(即石木盛之承受訴訟人)
石淑娟(即石木盛之承受訴訟人)
石靜慧(即石木盛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林世勛律師
複 代理人 謝明智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給付分配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5月10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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