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重訴,592,201610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92號
上 訴 人 環宇實業社即藍尹慈
王孝明
被上 訴 人 中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彥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26,877,9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2,8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