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重訴,605,2014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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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05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張秀玲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羅秀貞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固定有明文。
然查:本件本訴係原告羅秀貞向被告張秀玲請求返還所積欠之借貸借款、溢收屋款及積欠之互助會款而提起;
反訴則係被告本於原告積欠其支票之票款及借貸之借款等,請求原告給付款項而提起,本訴與反訴之原因事實及訴訟標的均不相同,依法應就反訴部分另徵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依反訴起訴狀聲明欄記載為新臺幣(下同)207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49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反訴裁判費2萬149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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