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重訴,651,20161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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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昆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其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承瑾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0,0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30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2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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