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重訴,685,20150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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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顯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等因103年度重訴字第68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1,9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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