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重訴,71,201508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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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1號
上 訴 人 鍾振豪
聯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麗捐間因103 年度重訴字第7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848,83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3,5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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