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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10號
上 訴 人 黃慶家
黃若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苑如、廖余春秀、廖苡彤、廖得貴、廖鳳嬌、廖淑惠、廖麗玲間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1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787,780元(即系爭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民國105年1月份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89,340元上訴人所主張因系爭土地分割所可得之土地面積367平方公尺=32,787,78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50,8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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