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重訴,726,2015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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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26號
上 訴 人 廖天欣
被上訴人 鼎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洲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度重訴字第726號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50萬元(即被上訴人向訴外人林育齡購買之價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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