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37號
聲 請 人 游森年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94號公示催告。
二、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且聲請人雖係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未滿前之103年8月27日即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參見本院收文戳章),然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其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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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6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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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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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鼎福元餐飲事業有限│台中商業銀行神岡分│103年4月5日 │50,804元 │TCB0000000 │ │
│ │公司謝南鵠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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